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7號附民原告 洪美華 附民被告 徐仁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