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四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附表編號一)、同年十二月三日(附表編號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四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許信川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叁萬壹仟叁佰玖拾│GE一六五八九九│││││社總社││貳元│六││├─┼─────────┼─────────┼───────────┼────────┼────────┼──┤│2│許信川│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壹萬捌仟伍佰捌拾│GE一八三九三0│││││社總社││貳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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