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陸萬貳仟玖佰伍拾│0000000││││份有限公司儲蓄部│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