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二二三號
聲請人易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錫鉦 代理人 張文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富邦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壹拾萬元│AG一二三八七八││││份有限公司台││││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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