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2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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