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荷商貝勒斯雷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荷商貝勒斯雷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荷商貝勒斯雷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現仍在進行公司解散後清算申報之相關事宜,尚無法於六個月內依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4月20日經相對人董事會決議指派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另於96年5月14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而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7年10月19日止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6年度司字第131號、96年度聲字第2607號、97年度聲字第799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