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朱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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