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賴如慧 訴訟代理人 黃大任
陳維良 被上訴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正倫 訴訟代理人 歐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北司簡調字第二一五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二、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係本於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測量錯誤所致生之損害。嗣經本院基隆簡易庭審理結果,以上訴人尚得由訴外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簡維正 獲得財產權之填補,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判決意旨,扣除上訴人得由訴外人取得之填補,難認上訴人實際受有損害為由,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起訴。上訴人乃於針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同時,另對訴外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簡維正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是以上訴人能否藉由該不當得利訴訟而填補其所受之損害獲乃本件之重要爭點,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15號不當得利訴訟(下稱前提民事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因此,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前提民事事件所審酌之不當得利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同意停止,本院因認於前提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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