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一九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四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審認被告甲○○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判處拘役 伍拾日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三佰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量刑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憑,其素行良好,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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