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1月13日│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212號│字第730號│字第730號│├──────┼─────────┼─────────┼─────────┤│最後事實審法│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彰化地院97年度訴字││院、案號及判│第649號,97年3月28│第893號,97年4月30│第893號,97年4月30││決日期│日│日│日│├──────┼─────────┼─────────┼─────────┤│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