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9456號債權人乙○○
5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內之陳述,債務人係積欠高才生補習班之學費、交通費、伙食費,其債權人應為高才生補習班,故請具狀釋明其高才生補習班與乙○○間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若債權人應為高才生補習班,請查明其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並請更正債權人之名稱。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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