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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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