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劉燕湖劉燕湖建築師事務所代理人 周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立川農場股份有│花蓮縣壽豐鄉農│102年2月28日│281,677元│0000000│00000-00│││限公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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