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5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許水泰
許秀蘭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李雅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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