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雄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儷原告 鄭人毓 被告 李金祥 被告 林先居 被告 許朝發 被告 李永盛 被告 黃憲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