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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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40號聲請人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周玲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7月18日│85,887元│EA0000000││││司甲○○│台北分行│││││├──┼─────────┼─────────┼───────────┼─────────┼────────┼──┤│002│竹龍興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8年8月3日│17,648元│EA0000000││││司甲○○│台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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