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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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余作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楚樊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訴訟標的價額(即房屋現值證明),並就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即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台幣7萬7,000元部分)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參照)。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