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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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0號、109年度執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倫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宗倫因犯重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俱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謝沛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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