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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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翊辰 訴訟代理人 徐晟芬 律師被告 林佳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