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告 黃俊豪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被告粟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文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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