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荃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一○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七號」、理由欄四第十七行關於「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之記載各更正為「一○七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106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判決之附件為本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和解筆錄,惟原判決主文欄、理由欄四第17行分別誤載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此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原判決之正本均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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