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

原告 黃美女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 律師

被告立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慧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

施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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