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壯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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