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繼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繼詠因詐欺取財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劉繼詠因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至6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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