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85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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