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孫家珍 被告 莊淯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淯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7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03號案件審理,然此係於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64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