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浚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強 被告 陳松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而依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資料顯示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又其主張被告使用原告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及商標,而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之侵權行為地亦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均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是以,依前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二)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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