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48號上訴人 黃貞寧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複代理人 鄭旭閎 律師被上訴人 黃月娥
黃月桂 黃志遠 黃建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陳展誌 律師被上訴人陳 黃月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黃志遠、黃建明、黃月娥、黃月桂及陳黃月梅應將101年1月20日就原審卷一第135頁附表1所示土地以繼承之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訴外人 黃奇峰 公同共有,因此部分涉及黃奇峰拋棄繼承行為之效力為何,請上訴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有通知黃奇峰到庭說明,或將其列為原告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邱靜琪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