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玟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27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玟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2786號為緩起訴處分
2年期滿,查扣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件(詳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1691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 陳玟佑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9年3月
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786號卷第104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風衣1件,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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