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21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
12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第77條之18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104年度重國字第121號民事之訴裁定不服,於104年10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案林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依上開規定,抗告人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