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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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10號聲請人 林生喜 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羅生源 聲請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家事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狀(如附件)所載。
二、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為鑑定,經該院排定民國105年4月7日進行精神鑑定,本院已通知聲請人偕同相對人前往接受鑑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當日聲請人及相對人並未到場,鑑定機關遂無法進行鑑定,致本院亦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已符應為監護宣告之要件,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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