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吳書吟 被告 楊明偉 上列被告楊明偉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6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書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