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52號聲請人 廖申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登奇 於民國111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廖申佑為被繼承人之胞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廖登奇於111年4月3日死亡,聲請人廖申佑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有 廖秋蘭廖建智廖冠雄廖明德廖明勇劉子鋒林履新林履桐陳祈屹廖心瑜廖心珮鄭建豪鄭雋豪廖弘喆廖羽翎廖艾翎廖桓修 ,而上開第一順位繼承人中,除廖秋蘭、劉子鋒、林履新、林履桐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95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廖建智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182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廖冠雄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56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廖明德、廖弘喆、廖羽翎、廖艾翎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667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以及廖明勇已於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7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陳祈屹、廖心瑜、廖心珮、鄭建豪、鄭雋豪及廖桓修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案卷資料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因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尚未全體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廖申佑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