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461號聲請人 陳金德 相對人 彭政閔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44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09年12月20日109年12月20日WG0000000002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1月20日110年1月20日WG0000000003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2月20日110年2月20日WG0000000004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3月20日110年3月20日WG0000000005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WG0000000006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5月20日110年5月20日WG0000000007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6月20日110年6月20日WG0000000008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0日WG0000000009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WG0000000010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9月20日110年9月20日WG0000000011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0日WG0000000012109年10月20日250,000元110年11月20日110年11月2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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