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1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營毒偵字第25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901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27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41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成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108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應更正為「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1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志成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各次施用毒品前持有該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所犯6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本件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為本案有期徒刑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為累犯。另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揭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又依上述解釋理由書之說明,所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個案過苛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情形,應是指「因累犯加重之規定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14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雖非施用毒品罪,然其曾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遭判刑確定,且於96年間亦曾因施用毒品遭裁定強制戒治,於108年間亦甫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完成戒癮治療在案,屢經刑罰及保安處分處遇措施,猶未能戒除毒癮,顯見其就施用毒品確有主觀上之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故在刑法第47條修正之前,仍應適用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感官上之享受而施用毒品,此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危害社會非鉅,其前已有施用毒品紀錄,本次再犯,顯見其毒癮非淺,兼衡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各該警卷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就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被告分別遭警方查扣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236公克)、2包(驗餘淨重各0.440公克、0.640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存卷可參,均屬經查獲之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所用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內毒品無析離實益,即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被告另遭警方查扣之行動電話1支,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其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主文(所處之刑及沒收)1109年11月17日中午12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2109年9月27日下午4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9年8月28日上午9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0年2月3日凌晨0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肆肆零公克、零點陸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5109年11月23日上午7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9年12月17日晚上11時許陳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