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莊敬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劉素蘭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桃園市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有約55平方公尺,請求被告返還,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該部分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1,730元(公告現值71,486元×55平方公尺=3,931,7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