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
丙○
丁○上列2人法定代理人 黃俐瑜 住同上被告甲○○住高雄縣大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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