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3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審酌被告僅因細故,率爾辱罵告訴人乙○○,致告訴人名譽受有侵害,顯見尚欠缺尊重他人人格之觀念,惟念及被告先前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並斟酌被告之動機、目的與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薄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7419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603巷15弄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王怡婷 係男女朋友關係,民國98年5月15日21時許,甲○○因王怡婷遲未返家,在多次連絡未果之下,遂前往王怡婷任職之鴻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597號19樓之5,以下簡稱鴻達公司)尋找王怡婷,甲○○於鴻達公司員工開門後,便進入該公司欲找尋王怡婷,經鴻達公司主任 王郁惠 表示不許其進入,甲○○隨即退至門外(所涉侵入住宅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卻因而與王郁惠發生口角,斯時在公司內的總經理乙○○聽聞爭執聲,隨即至公司門外了解狀況,乙○○當下要求甲○○離去,詎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當場以「白痴」之言語辱罵乙○○,足以貶損乙○○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乙○○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認於前揭時、地,有陳述「白痴」之言詞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女友被滯留在公司裡很多次,我很生氣,就問為何每次都這樣,乙○○就出來,我們2人就互相叫罵,那時我很生氣,聽到有人說要報警,…我聽到有人說這裡是三民二分局轄區,…我回頭說「這是三民一分局,白癡」,…這句話沒有針對任何人,我只是隨口說氣話云云。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兼證人乙○○於本署偵查中到庭結證稱:被告說要報警,我請他報警,要報哪一區隨便你,他就罵我白痴等語明確,核與證人王郁惠(鴻達公司主任)於警詢中證述:這時該男子對乙○○說這是三民一分局管轄,並口出惡言對乙○○辱罵「你白癡」等語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王怡婷於本署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只有聽到甲○○講「你是白癡」,但他沒有說乙○○是白癡,…我們辦公室出來是個電梯,他在電梯門口講的等語無訛。而被告自承當時係與乙○○互相叫罵,足證被告辱罵「白癡」之對象確實為乙○○;又大樓電梯口為不特定人得自由進出之場所,故被告確實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對告訴人辱罵白癡等語無誤。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檢察官朱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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