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
351號),被告業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且依卷內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98年度審易字第1279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對被害人甲○○居住安寧造成騷擾,與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