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國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蔡政旺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訴訟代理人 梁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修平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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