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陳鴻棋 被告 陳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285,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
二、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72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竹南鎮鹽館前段山子坪小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台幣)113地號土地23015,300元7/83,079,125元213-4地號土地9116,384元1/2745,472元37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大厝里10鄰獅山1-7號)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922,200元1/2461,100元合計4,285,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