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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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及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屬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編號2至4各罪曾定有期徒刑3年10月,加計編號1之罪,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2月以下),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入獄服刑後已靜思悔過,請從輕裁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恐嚇取財(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10年2月26日111年5月25日前某日起至111年5月26日111年6月21至22日、111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69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第196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30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第196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7日113年3月7日113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9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罪名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3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5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476號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