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謝昕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華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本件欲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
二、被告徐華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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