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0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5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6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9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以95年度訴字第3967號判決宣示後,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5日送達判決至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並交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4頁),且本件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日即97年7月26日起算至97年8月4日期滿,而上訴人上揭住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無須加計在途期間,然上訴人竟遲至97年8月6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原審法院收受上訴狀上之收狀戳可參,顯逾前揭上訴期間10日之規定,被告上訴權已喪失,亦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徐淑琴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