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