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所犯搶奪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同年間犯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茲受刑人甲○○以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之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有期徒刑
2年2月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