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吉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蔭民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警察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萬貳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