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俐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俐穎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上午,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行○○○區○○路與大墩十一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騎乘機車時,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 李秀足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前開地點,閃避不及,兩車發生撞擊,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脛骨上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約定賠償告訴人新臺幣39萬元,告訴人因而於103年6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