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文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