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6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5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裕仁書記官王嘉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柒拾伍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大空戰士八」、「惡魔獵人二」等遊戲軟體光碟片,係如附表所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亦知其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二一巷五○號五樓之八其住處內,經由網路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元之價格,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七十五片,係未經附表所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附表所示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四日止,在其上揭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PS2遊戲主機附贈上開遊戲光碟片之訊息與照片,並留下拍賣網站帳號「d00000000liukc」,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下標選購,以此公開陳列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方上網瀏覽發覺,佯以顧客下標購買並約定見面交付,而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共七十五片。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
四、附記事項:被告已與告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達成和解,有陳報狀一紙在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書記官王嘉仁
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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